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以下简称《办理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部分补贴项目提出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增优化部分项目。新增“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3个政策。将“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优化调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高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4个政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自《办理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就业见习实训补贴”“疫情期间孵化基地运营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等4个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退出实施。退出实施的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等5个政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
三、强化资金审核监管。《办理清单》涉及的补贴项目原则上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补贴核查常态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部门协查等方式,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责令退回资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
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
一、补贴项目
(一)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6)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
7)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补贴对象:
1.社保补贴、招用奖励针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2.岗位补贴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35/45人员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2.招用奖励: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的,不享受该补贴。
3.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属零就业家庭人员且年龄低于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应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月底前,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后,以3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5)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实施程序:
1.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本区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数。
2.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岗位开发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4.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结果1个月内按规定组织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工作,招聘结束后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按季度发放。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社会组织。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动发放。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同类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同一岗位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
1.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公告,统一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招聘环节。
2.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办理入职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3.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管理人员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申领后,再按月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3)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单一学制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
1.求职创业补贴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代为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至10月期间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材料。毕业生所在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核后,统一提交至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毕业生所在学校。
4.毕业生所在学校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其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5)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含职业、技工院校)。
2.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向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6)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
1.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三)自主创业人员补贴。
(1)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2)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自动发放。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场租补贴。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自主创业人员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3.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1.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2.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4.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在第2、3点的基础上提高3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