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创业补贴 办事指南
(2021年修订版)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学校登记地区(新区)
补贴标准:3000元
享受期限:一次性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工作日)
业务系统: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办件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办件类型:承诺件
支持物流快递: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残疾毕业生;
(四)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申请人在单一学制的毕业阶段已领取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再重复申领。
(一)《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在线打印并签名,一式一份);
(二)根据申请条件类型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困难家庭毕业生,根据困难情形提供自身家庭在有效期内并由县(区)级或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以下其中一项材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脱贫记录簿[]、残疾人证、特困职工证[](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3.残疾毕业生,提供本人有效期内并由县(区)级或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4.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市外高校与本市联合建立的分校、研究生院等为本地高校毕业生办理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时,须提供仅在深圳办学地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的承诺函(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学校填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提出申请。
(一)注册与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实名注册账号(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再登录业务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第(二)项申请材料原件电子图片,内容应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4.核验通过后,申请人根据就读学校受理求职创业补贴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审核。
(二)审核。
1.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就业部门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学校就业部门原则上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至10月上旬期间按要求受理,核验材料及完成初审。
2.学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学校登记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机构)复核。
业务系统与人工配合核验信息包括:(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
3.公共就业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毕业生所在学校。
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申请人所在学校在校园内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发放。
公共就业机构在公示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或追回其所领补贴,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申请人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