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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2024-04-11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区/街道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享受期限: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促进再就业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促进再就业补贴政策。

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法定办结时限: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业务系统: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办理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办理类型:承诺件

支持物流快递:不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3〕12号)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已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在我市就业;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

四、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窗口申请时提交);

(二)补贴申请表(窗口申请时提交);

(三)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四)医保缴费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承诺认定后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就业登记地(存在多处灵活就业登记地的,补贴申请应在最新就业登记地一并提出)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并对提交的灵活就业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1.申请人可到就业登记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2.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点击“办理”,选择就业登记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3.申请人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

(二)审核

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支付

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补贴,并拨付至个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资金由受理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六、补贴终止

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一)已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二)灵活就业承诺弄虚作假。

终止发放补贴结果由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

七、监督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送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同时优化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提高办事效率。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预算计划,强化资金保障,确保辖区内促进再就业相关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统筹指导并监督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要求执行,提升资金使用实效。

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加强对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核发准确;加强对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服务,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积极就业帮扶;探索行之有效的核查方式,动态确认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状况的真实性。

个人向灵活就业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如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有关补贴的,一经查实,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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