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公共就业服务办事指南
第一章 就业援助服务类
第一节失业登记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2〕8号)。
二、认定条件
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市,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含本市“农转居”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常住地指失业人员持有的居住证上记载的现居住地;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未满16周岁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均非在本市的;
4.正在就学或服兵役的;
5.正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任意一个险种,按项目制或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农转居”人员除外)的;
6.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登录“深企查 ”(原名“大数据观”,网址:https://data.sist.org.cn/#/)查询登记失业人员在我市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况)
7.登记信息造假的。
三、申请材料
1.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窗口申请时提交);
2.《失业人员登记表》(窗口申请时提交)。
四、申请时间
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
五、办理流程
(一)自愿申请
1.失业登记实行全市通办。符合条件的,本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2.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失业登记”,点击“办理”,选择登记失业地所在街道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3.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
(二)受理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申请,收到失业登记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
六、注销情形
服务管理机构发现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2.创办个体工商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3.办理就业登记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七、服务管理机构
1.失业登记办理过程中,劳动者应当从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选择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其后续跟踪服务和管理。
2.失业登记有效期间,劳动者可以向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其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重新选择一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新的服务管理机构。
3.失业登记机构与服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或服务管理机构需变更的,相关机构应当做好数据移交工作。
八、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第二节 个人就业登记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2〕8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
三、申请材料
1.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窗口申请时提交);
2.《个人就业登记表》(窗口申请时提交)。
四、办理流程
(一)自愿申请
1.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全市通办,劳动者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个人就业登记申请。
2.申请人可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个人就业登记网上申请”,点击“办理”,选择就业地所在街道提出个人就业登记申请。
3.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
(二)受理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个人就业登记申请,收到个人就业登记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注销情形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现登记就业的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就业登记:
(一)登记失业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死亡的;
(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登记信息造假的。
发现登记就业的劳动者已被其他单位聘用或在其他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应当变更其就业登记。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第三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10号)。
二、认定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深户籍且常住地为我市(持深圳居住证或持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材料
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地(深圳户籍人员)或常住地(非深圳户籍人员)所在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9.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四、申请时间
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正常状态。
五、办理流程
1.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点击“办理”,选择户籍地(常住地)所在街道提出认定申请。
2.初审公示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3个工作日内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各街道可根据实际委托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受理申请,对材料齐全的,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初审。
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的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3.审核认定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对审核未通过的,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对《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六、服务管理
(一)落实帮扶措施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
(二)加强日常管理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
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取消情况,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开展定期审验
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须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身份审验,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状态变化情况。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长期联系不上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退出机制第10种情形的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四)建立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附件
重大疾病名称。
附件:重大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6.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恶性肿瘤——轻度
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第四节“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
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1号)。
二、认定条件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零就业家庭”人员:
① 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且均为本市户籍;
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已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③ 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求职记录。
2.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① 家庭成员中有1人或以上正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宝安、龙岗和各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② 家庭成员虽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有证据证明其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3.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但其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三、申请材料
1 .《 深 圳 市 “ 零 就 业 家 庭 ” 人 员 认 定 申 请 表 》 ( 登 录 广 东 政 务 服 务 网http://www.gdzwfw.gov.cn/下载填写或服务窗口现场领取填写后签名);
2.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
3.以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或经出租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等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①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区民政局开具的婚姻证明或丧偶证明(法院的子女抚养权判决书或有民政部门公章离婚协议书)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登记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 以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配偶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 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申请日前3个月内领取“低保”生活费存折(或银行流水清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 以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申请的(直系亲属中只能有一人),需提供被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区(县)级以上医院申请日前3个月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因申请人户口迁移,被供养人未在申请人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迁出证明或者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认定身份
1.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受理初核。社区劳动保障窗口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劳动保障办事窗口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视为初核通过,并上报至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上报的业务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实行双岗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最终复核工作。复核结果由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本人。复核未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应出具《不予认定“零就业家庭”通知书》,并注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五、身份取消和重新认定
1.取消认定身份
已认定为“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
① 失业登记失效;
② 连续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
③ 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
④ 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经有一人实现就业的;
⑤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就业补贴的。
2.重新认定身份
“零就业家庭”人员在身份取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① 因连续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而被取消身份满6个月的;
② 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而被取消身份满6个月的;
③ 因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就业补贴而被取消身份满36个月的。
六、受理单位
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七、服务形式
窗口“一站式办理”。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第五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2.《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3〕12号)。
二、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已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就业-参保登记“打包办”或在自助终端上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补贴标准
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五、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相关补贴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六、申请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窗口申请时提交);
2.补贴申请表(窗口申请时提交);
3.医保缴费证明。
七、办理流程
1.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就业登记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并对提交的灵活就业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点击“办理”,选择就业登记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受理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信息公示。
审核通过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拨付。
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补贴,并优先拨付至个人金融社保卡账户,资金由受理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八、补贴终止
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灵活就业承诺弄虚作假。
终止发放补贴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
九、受理单位
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十、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第六节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2.《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3〕12号)。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不做时间要求)。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四、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五、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相关补贴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六、申请材料
1.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首次申请必须提供);
2.医保缴费证明;
3.总公司授权书(分公司必须提交)。
七、申请时间
首次申请补贴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
八、申请流程
(一)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用人单位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点击“办理”,选择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受理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首次补贴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岗位核查和资料审核,此后每次补贴申请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首次岗位核查后的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随机岗位核查工作,核查通过结果须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三)信息公示
审核通过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补贴拨付
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据实发放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社保缴费银行账户,资金由受理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补贴的终止
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在原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岗位核查发现实际工作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
终止发放补贴结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用人单位。
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第七节 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5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3.《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3〕12号)。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主要包括:
(1)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2)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四、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并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2.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形:
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首次申请时提交,获取电子证照,获取不了需原件扫描上传);
2.新注册单位提供税务登记材料,其它单位提供上一年度经营税纳税材料或者经营税免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二)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形:
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2.单位新招用员工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3.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材料(原件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六、申请时间
补贴申请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按季度向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形:
①用人单位登录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搜索公益性岗位补贴,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申请办理的区及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②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填写相关信息、打印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和点击确认申请后即可。
2.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形:
①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公益性岗位补贴”,选择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点击“在线办理”。
②申请单位填写相关信息、打印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和点击确认申请后即可。
(二)受理审核
1.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形:
①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岗位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②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和机构自受理通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实行初核、复核两级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审核结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馈申请单位。
2.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形:
①用人单位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②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补贴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系统。发现招用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相符、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核查、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存在员工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本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之一的,核岗不予通过,并反馈申请单位不予通过原因。
③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核岗通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实行初核、复核两级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审核结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馈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反馈申请单位不予通过原因。
(三)信息公示
审核完成后,在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服务窗口或者区人力资源(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网站公示申请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补贴拨付
公示通过,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九、落实退出机制
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属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一)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条件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失去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继续聘用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第八节 用人单位吸纳退役军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四、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补贴期限
一次性。
六、申请时限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七、申请材料
1.退役军人证;
2.劳动合同;
3.总公司授权书(分公司必须提交)。
八、办理流程
(一)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点击“办理”,选择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受理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信息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补贴拨付
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据实发放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由受理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九节 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
一、政策依据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1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深人社规〔2022〕9号)。
二、补贴对象
招用脱贫人口就业的用人单位。脱贫人口范围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对口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江西省赣州市、重庆市巫山县。
三、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2.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补充材料:当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未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核验时,需提供以下任一补充材料:①脱贫人口户籍所在地(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人口身份证明材料(需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乡村振兴部门公章应清晰可辨识)②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查验结果及户口本扫描件(户口本户籍应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提供首页及人员页)
6.申请时间: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7.申请程序:(1)申请人登录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搜索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申请办理的区及街道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吸纳脱贫人口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2.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1)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2)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补充材料:当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未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核验时,需提供以下任一补充材料:①脱贫人口户籍所在地(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人口身份证明材料(需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乡村振兴部门公章应清晰可辨识)②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查验结果及户口本扫描件(户口本户籍应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提供首页及人员页)
6.申请时间: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7.申请程序:(1)申请人登录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搜索吸纳脱贫人口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申请办理的区及街道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动发放。(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章 创业服务类
第一节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3.《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二、身份核实对象及受理条件
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对象为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以下人员: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退役军人;
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7.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符合上述身份的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完成企业参保登记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三、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提供1项或3项,台湾居民提供2项或3项;其他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在校学生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和转业证;
(三)初创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四)纳税证明;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四、申请时间
初创企业注册3年内。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
1.自主创业人员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自主创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服务窗口应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退回申请人。
(三)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该项业务办结;初核不通过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不通过原因。
六、其他说明
1.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2.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深户籍且常住地为我市(持深圳居住证或持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3.以“我市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身份核实前需要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等同于做失业登记)并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即失业登记未被注销)完成初创企业商事登记且除创办的初创企业外未在其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4.系统判断自主创业申请人在初创企业内是否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的险种为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两个险种均未缴纳视为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5.审核广东省内脱贫人口时,可登录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前国扶网)http://cpadis.cpad.gov.cn:9300/cpad_query/login核实相关身份信息。
6.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可不在创业企业缴纳社保,申请并享受初创补贴、场租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期间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需在其毕业后,提出下一期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一并进行身份核实。身份核实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对其剩余补贴的时段进行再次核定。
七、受理单位
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八、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第二节 创业场租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3.《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二、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同时满足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可提出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5.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四、补贴标准
1.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2.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且在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认定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五、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六、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应填写补贴申请信息,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租赁凭证(原件扫描上传);
2.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上传);
3.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5.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七、申请时间
首次申请应在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之后,每满3个月提出一次补贴申请。
八、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租金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场租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场租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九、场租补贴终止
已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1.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3.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4.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十、补贴注意事项
首次场租补贴申请时,补贴核定时段为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完整自然月。在首次申请后,申请人应在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已申请并享受其中某一类场租补贴,其经营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于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修改并提交相关资料,其原场租补贴核定时段在扣减已领取月数的基础上对应计算剩余补贴时段及标准。
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首次申请后未正常提出补贴申请的,下一次申请时最多可往前追溯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
十一、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第三节初创企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3.《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二、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并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四、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10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担任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6个月以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六、申请时间
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
七、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初创企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核查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八、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第四节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3.《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二、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5.未享受过吸纳类补贴,具体包括: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含4人)的每净增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申请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1.招用法定劳动年龄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工资支付凭证(由初创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支付);
3.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六、申请时间
首次申请应该在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应在毕业5年内,补贴按年度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七、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核查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终止
已申请并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动终止:
1.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退出该初创企业的;
3.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4.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九、其他说明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就业人数不包括法定代表人。
十、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第五节 创业孵化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3.《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二、补贴条件
(一)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退役军人;
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7.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二)补贴申请时完成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创业者仍在初创企业创业,且社保在该企业正常缴交。
(三)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及企业经营地址均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四、补贴标准
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
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六、申请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孵化协议;
2.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
3.入孵创业实体(企业)入孵满1年的前3个月的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创业孵化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5.入孵创业实体(企业)的营业执照。
七、申请时间
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八、申请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孵化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孵化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创业孵化基地经营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报单位。
(三)审核
1.孵化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业务系统受理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或上门核查未正常经营的审核不通过。
3.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及政策规定,向申报单位提出交验原件或上门核查要求。
(四)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并通知申请机构。
(五)支付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第六节 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6.《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20]5号);
7.《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深府规〔2020〕5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
提交贷款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体经营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除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称重点扶持对象)外,其他人员(以下称非重点扶持对象)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应当在3年内。
2.个人借款人应当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社会保险参保要求限制。
3.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情况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贴息标准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签订之日)的基础上加3个百分点标准内据实贴息。
小微企业贷款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贷款申请流程
1.借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经办银行负责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核对社保信息。经办银行应当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经办银行应当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应当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担保机构应当在经办银行提供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应当出具不予担保意见。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担保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经办银行应当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等渠道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经办银行组织开展调查,经调查异议属实的,取消借款人贷款资格。
公示7天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经办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调查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六、贴息程序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清本息后按规定享受贴息。经办银行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计算并按月汇总应贴息资金,于每月初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月应支付的贴息申请。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经办银行提出的贴息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贴息资金通过经办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七、受理银行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
第七节创业培训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2〕6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二、培训对象
创业培训的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
三、补贴条件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四、补贴标准
1.创办企业培训补贴2000元/人:其中,创办意识培训补贴4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补贴1600元/人;
2.网络创业培训补贴2000元/人;
3.特色创业实训补贴2800元/人。
同一创业培训项目,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五、申请程序
1.申请。定点机构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向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
3.审核。申请人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通过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定点机构;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5.支付。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六、受理单位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章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类
第一节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1.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2.特困人员;
3.残疾毕业生;
4.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申请人在单一学制的毕业阶段已领取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再重复申领。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补贴对象
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申请人)。
四、补贴标准
每人3000元。
五、申请材料
(一)根据申请条件类型提供以下材料(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不提供):
1.城乡困难家庭毕业生,根据困难情形提供自身家庭在有效期内并由县(区)级或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以下其中一项材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脱贫记录簿、家庭成员的残疾人证、特困职工证;
2.特困人员,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由县(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人员供养证;
3.残疾毕业生,提供本人有效期内并由县(区)级或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学校须核对申请人原件后退回,建议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内(在校期间)提出申请。
七、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补贴申请,学校预审材料,并代申请人统一向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机构)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一)学生申请
以下两种申请方式由学校自行安排。
1.学生在线提出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补贴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搜索“求职创业补贴”业务模块,选择“办理地”(学校登记所在地),并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个人申报信息,上传清晰、完整、可辨识的申请材料图片,完成在线申报。
学校可视情况要求申请人同步提交材料原件核验。
2.学生线下提出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补贴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指定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原件;学校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代申请学生录入申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完成线下申报。
(二)学校预审
1.注册用户。学校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按指引注册单位账号,并分配子用户(校内部门)。
2.预审材料。由学校相关部门直接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求职创业补贴学校预审”业务模块中审核申请材料;预审完成后到“求职创业补贴”业务模块向公共就业机构批量提交申请。
学校在提交申请后,若发现申请信息有误,可于公共就业机构受理前撤回修改。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1.受理与审核。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学校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自收到“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推送的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主动将审核结果反馈学校。
2.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将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业务公示”板块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同步公示内容。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审批环节。
3.审批。公共就业机构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后,汇总补贴明细并推送至发放环节。
注:申请学生可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求职创业补贴”-“进度查询”查阅申请情况;学校可在“个人中心”-“进度查询”查阅审核情况。
4.发放。公共就业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八、受理单位
毕业生学校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二节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申请对象
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申请补贴:
1.灵活就业时在毕业2年内的补贴对象;
2.以个人身份按规定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或以上,并以灵活就业类型在我市登记就业;
3.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其中一个灵活就业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岗位就业(非员工制)。
四、补贴标准
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医保缴费证明;
2.补贴申请表(业务系统下载签字后上传);
3.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金融社保卡(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不提供);
4.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180天以上(含180天)、《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首次申请时提供;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不提供);
5.拟申领补贴月份期间的灵活就业辅证材料(如:临时雇佣协议、加工订单、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或工作的截图及实施服务时的工作场景相片等)。
(二)后续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医保缴费证明;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业务系统下载且由户籍地或就业登记地社区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灵活就业状况后上传);
3.拟申领补贴月份的灵活就业辅证材料。
六、申请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
(二)续领补贴由申请人自首次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
(三)申请人在毕业2年内,允许中断后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七、补贴期限及终止情形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人于毕业2年届满后,仍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领取条件且正在领取该项补贴的,可继续申领至补贴期满;
(三)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连续3个月未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八、办理流程
(一)注册与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实名注册账号。业务系统选择“个人就业登记网上申请”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完成后再搜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点击办理,选择户籍地或就业登记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二)受理与审核
1.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受理通过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推送公示;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要求申请人交验原件或前往申请人申报的就业登记地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对象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审批
公共就业机构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后,汇总补贴明细并推送至发放环节。
(五)发放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批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账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第三节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补贴对象
小微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小微律师事务所、小微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三、补贴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
四、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
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六、申请材料
(一)银行出具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180天以上(含180天)、《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业务系统核验证件已实现数据对接的,不需要提供);
(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四)满足申请条件的近期3个月工资支付凭证;
(五)《中小微企业划型声明函》(企业、事务所提供;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
七、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动发放(剩余期限的补贴无须申请单位主动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注册与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业务系统,选择“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说明:申请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九、补贴期限及终止情形
(一)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每名毕业生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节 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0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
(二)于毕业前取得以下其中一项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1.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
2.接受本市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
3.经本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须在毕业学年内申请享受,补贴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每人仅限申请享受一次。
三、补贴对象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以下简称申请人)。
四、补贴标准
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享受补贴。
五、补贴期限
一次性。
六、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金融社保卡(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不提供);
(二)本人在校学籍证明(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不提供)。
七、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收到主动兑现补贴服务短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业务系统确认申请信息,或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主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八、办理流程
(一)主动兑现
1.系统自动批量提取数据。业务系统根据申请人相关信息与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的证书与签发时间)等数据项,在申请人毕业学年内,进行数据信息比对,判断及获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据,再与补贴目录数据进行比对,对应最高的证书信息、相应的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形成《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申请确认审核表》。
2.街道主动批量审核数据。业务系统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推送至其学校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批量审核。
3.系统发送主动兑现补贴服务短信。经受理街道批量审核确认后,系统发送主动兑现补贴服务短信至申请人,提醒其在收到短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模块“主动兑现”菜单确认申请信息。
4.申请人确认信息。
(1)申请人如愿意申请,可登录业务系统对主动兑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信息无误的,点击“同意”,深圳市“主动兑现”服务将为其主动办理此项业务,补贴直接进入公示阶段。
(2)申请人如确认信息有误,可点击“信息修改”,并到学校注册地所在街道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修改。
(3)申请人如不愿意申报,可点击“放弃”按钮,不予主动兑现;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视为放弃主动兑现,需自行在网上申请。
(二)网上办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业务系统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根据需要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4.申请人学校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初审;
5.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6.受理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人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第五节 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0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补贴对象
本市职业院校(含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三、补贴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申请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二)学生于毕业前参加评价后并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四、补贴标准
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名额。
六、应提交材料
1.银行出具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首次申请时提供);
2.申请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的承诺函;
3.学生花名册(录入业务申报系统,无需打印上传)。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业务系统,选择“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新区)”;
2.申请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由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申请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受理街道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第六节 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补贴对象
参与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台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
三、补贴条件
实习单位接收港澳台青年连续实习满一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领补助。
四、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实际补贴支付以工作日出勤时间确定)。
五、补贴期限
一次性申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申请材料
(一)银行出具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港澳台青年实习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表》(实习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三)《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单位承诺书》(需单位盖章)。
七、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于实习计划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一次性提出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注册与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业务系统,选择“深圳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提出补贴申请;
2.实习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实习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机构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受理机构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及政策规定,向实习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实习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真实性。
实习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实习单位银行账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第七节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办规〔2023〕7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一)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以下称为计划);
(二)处于计划实施期间,并按计划安排在深圳市就业。
三、补贴对象
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在深圳市就业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四、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0元(实际补贴支付以工作日出勤时间确定)。
五、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六、应提交材料
(一)首次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金融社保卡(正反面,上传至“其他”附件位置);
2.本人劳动合同/雇佣协议/服务协议(仅提供约定事项、合同签订日期页面及双方签名页面)
3.《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申请表》(业务系统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上传至“其他”附件位置);
4.《深圳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在深工作出勤记录》(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申请人填写具体考勤日期后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上传系统)。
(二)用人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仅需提供上述材料3、4;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需重新提交材料。
七、申请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计划实施期间申请此前已在深工作月份的生活补助;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也可于计划结束或计划提前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八、申请程序
(一)注册与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实名注册账号后登录业务系统搜索“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点击办理,选择在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二)受理与审核
1.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受理通过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推送公示。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要求申请人交验原件或前往申请人申报的就业登记地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审批
公共就业机构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后,汇总补贴明细并推送至发放环节。
(五)发放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批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申请人在内地开设的银行账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第八节 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申请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招用2024、2025年度应届毕业生(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
招用人员身份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
四、补贴标准
不超过1500元/人。
五、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六、申请材料
(一)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窗口申请时提供);
(二)一次性扩岗补助花名册(窗口申请时提供)。
七、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确认短信之日起24小时之内,按照短信格式内容进行回复;未收到确认短信的企业可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窗口咨询和申办,2025年度开启申请时间另行公告。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八、办理流程
补贴发放工作采用“免申即享(主动兑现)”与窗口受理结合的方式:
(一)免申即享(主动兑现)
1.省人社厅抓取数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抓取企业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的信息,并根据补贴申领条件进行各项数据项比对,形成免申即享数据导入业务系统。
2.辖区街道审核数据。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审核与复核,重点核查企业性质、参保人员身份、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期限及审核时企业招用员工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3.企业确认补贴短信。受理街道审核通过后,通过业务系统发送补贴确认短信至企业在参保登记时预留的法人或经办人手机号码(短信通知标签为【政务短信平台】或【广东人社】),企业须于收到短信24小时内按短信格式要求直接回复是否领取。
若在第一次短信发送后24小时内仍未回复的,受理街道将视情形拨打企业电话进行回访确认。业务系统向企业预留的单个手机号码共主动发送3条(每天一条)确认信息,企业最多可更改两次手机号码并各可累计接收3条确认短信。
4.补贴公示。企业于规定时间反馈确认后,受理街道通过业务系统将补贴信息推送至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公示地址:https://ggfw.hrss.gd.gov.cn/WGSQ#/home/gongshi-kgbz)3个工作日。
5.资金核拨。公示通过的,社保部门主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则将资金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二)窗口受理
1.企业前往窗口申请。
企业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在辖区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并同步提交申请材料:
(1)业务系统主动抓取并形成的免申即享数据中,出现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参保人员信息、单位类型信息等有明显错误或无法判断情形的,企业辖区街道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企业前往窗口办理申请;
(2)业务系统的免申即享数据处于未审核状态,但企业已主动到窗口申请的,企业辖区街道工作人员优先于窗口受理审核;
(3)其他应在窗口申办的情形。
2.辖区街道受理审核。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审核与复核,重点核查企业性质、参保人员身份、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期限及审核时企业招用员工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并将申请材料录入业务系统。
3.补贴公示。窗口审核通过后,受理街道通过业务系统将补贴信息推送至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公示地址:https://ggfw.hrss.gd.gov.cn/WGSQ#/home/gongshi-kgbz)3个工作日。
4.资金核拨。公示通过的,社保主动将资金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则将资金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第四章 见习培训类
第一节 参加青年见习(单位)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二、申请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可自愿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一)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以下统称为见习人员)。
(二)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三)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四)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五)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三、见习单位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工作计划,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配备见习指导员;
(二)落实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工作环境,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见习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四)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人员未在该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四、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按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向用人单位给予见习补贴。
五、办理流程
(一)就业见习单位资质申请
1.申报材料
(1)《青年见习单位申报表》(网上下载模板后填写并打印,单位盖章,网上申报时上传,一式一份);
(2)《青年见习岗位情况申报》(网上下载模板后填写并打印,单位盖章,网上申报时上传,一式一份);
(3)《青年见习工作计划》(网上下载模板后填写并打印,单位盖章,网上申报时上传,一式一份)。
2.注册与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先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实名注册账号(单位注册指引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isso/static/unit.html),选择“企业办事”,进入“就业见习”主题,选择“就业见习单位资质申请”提出申请;
(2)进入申请信息填写界面,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填写完成后提交申请。
3.审核
(1)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审核街道)负责审核;
(2)审核街道将核实申报单位的工作环境、见习岗位、见习工作计划等,并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实地等各种方式核查;
(3)审核街道自业务系统申请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审核不通过;
(4)审核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见习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4.办结
审核通过的单位,将纳入见习单位库。审核未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见习岗位匹配
用人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找人员,自主选择。各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
(三)见习协议签订
用人单位和见习人员通过岗位匹配达成见习意向的,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书》。
(四)见习协议备案
1.备案材料
(1)《见习协议书》(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网上可下载模板);
(2)《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保单》(上传的人身意外保险保单需清晰、完整并可辨识见习人员投保信息);业务系统核验已实现数据对接的,不需要提供)。
2.备案时间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登录业务系统办理见习协议备案:
(1)签订见习协议备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并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人身意外保险保障已生效。
(2)解除见习协议备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解除见习协议。
3.备案流程
(1)申请
见习单位登录业务系统提出备案申请,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2)审核
见习单位注册地所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协议备案申请提交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
审核街道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备案成功信息,申请单位可通过业务系统查询备案成功的结果。
六、见习终止情形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终止见习单位资格:
(一)见习单位在首次申报后12个月内未有见习人员进行见习的;
(二)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连续12个月没有新的见习岗位补充的。
第二节 参加青年见习(个人)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二、申请对象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以下统称为见习人员)。
三、补贴标准
见习期间,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每月可领取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作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支付,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政府按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见习补贴。)
四、见习期限
青年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见习人员如中断见习,可于身份有效期内再次发起见习申请;若在身份有效期之后见习中断的,则不再享受剩余青年见习期限。
五、办理流程
(一)见习人员申报及岗位匹配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先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实名注册账号(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并在线完善个人信息后,可在线或线下参加青年见习专场招聘会,查找岗位信息,自主选择。各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
(二)见习协议签订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通过岗位匹配达成见习意向的,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书》。
(三)见习上岗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协议,报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见习人员即可正式上岗。
第三节 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二、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以下统称为见习人员)。
(二)见习人员未在该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三)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四)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五)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六)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七)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四、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按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向用人单位给予见习补贴。
五、补贴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每名见习人员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六、申请材料
1.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首次申请时提供);
2.《青年见习补贴申请和审批表》(网上下载模板填写并打印,单位盖章,每期申请时提供);
3.《就业见习补贴发放表》(网上下载模板后填写并打印,单位盖章,每期申请时提供);
4.《见习人员考勤表》(网上下载模板后填写并打印,见习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分期申请补贴的提供对应月份考勤表,一次性申请补贴的提供见习期内全部考勤表);
5.《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保单》。
七、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于见习活动连续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申请(首次申领月份为3个月以上且不超过12个月),后续补贴可按月提出申请,也可于见习期满后的1年内一次性提出申请(申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时间同上)。
八、办理流程
(一)注册与申请
1.用人单位先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选择“企业办事”>“补贴申办”主题>“其他类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二)受理与审核
1.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受理通过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推送公示。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要求申请人交验原件或前往申请人申报的就业登记地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审批
公共就业机构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后,汇总补贴明细并推送至发放环节。
(五)发放
受理街道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见习单位的银行账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九、补贴终止情形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见习单位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一)不再享受补贴期限的;
(二)累计补贴期限享受期满的。
第四节 深圳市人力资源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二、补贴条件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介绍新员工。
2.介绍的新员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补贴标准
每人400元。
五、申请时限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力资源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在社会统一用户管理系统(https://sipub.sz.gov.cn/suum/goLoginNew.do)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2.注册立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陆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搜索“职业介绍补贴”,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进行办理。
(二)受理审核
1. 注册地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收到单位上报的补贴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应予以受理。
因申请单位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服务窗口上报的业务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实行初核、复核两级制度,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
审核结果由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通过通知书》。
(三)信息公示
审核完成后,在工作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服务窗口或者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申请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复核决定。复核通过的给予支付。
因被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录用多个员工导致工作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的办事服务窗口或者区网站负责公示。
(四)补贴拨付
公示通过,受理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机构的银行账户,从受理地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需按照要求扫描原件后上传,签名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首次申请时提交)。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首次申请时提交)。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办人员身份证。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业务经办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委托招聘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介绍员工成功后企业的支付款凭证。
(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五节 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3〕8号)。
二、补贴项目
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所使用的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经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本市开展评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参加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取得赛事举办或承办单位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三、补贴条件
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人员;
(三)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两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四、补贴标准
详见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五、申请材料
申请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提供申请材料。
六、业务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注册成功后申请人于相关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补贴。市人力资源部门在统一受理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部门7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批。市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做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决定。市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后,市人力资源局经办部门对发放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四)办结。公示通过后,市人力资源局做出是否发放补贴的决定,进入补贴支付环节。
(五)送达。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业务办理状态,获取办理结果。
七、管理监督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并录入本市征信系统,依法追究相关个人的责任。
八、受理单位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附件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附件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补贴对象 | 补贴项目 | 补贴标准 | |
劳动者 |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 取得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取得经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本市开展评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省目录》已列明补贴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执行;《省目录》未列明补贴标准的,按照五级1000元、四级1500元、三级2000元、二级2500元、一级3000元的标准执行。 其中,属本市技能人才供需及培训指导目录内紧缺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上浮30%。 |
取得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700元 | ||
参加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取得赛事举办或承办单位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
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含鉴定补贴、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不含考核补贴。
第五章 家政企业相关补贴
第一节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补贴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3)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2.与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四、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五、补贴期限
每人累计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六、申请程序
(一)注册与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账号(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再登录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搜索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申请办理的区及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在备案申请时一并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单独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新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可补充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等材料并提出新增社保补贴申请。
(二)审核。
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10%比例以电话抽查等方式核查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单位。
(三)公示。
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审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审核决定。
(四)发放。
公示通过,社保补贴根据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社保缴纳记录按季度发放。已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企业在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第二节 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补贴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3)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2.与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家政服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四、补贴标准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标准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六、申请程序
(一)注册与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站”实名注册账号(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再登录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搜索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申请办理的区及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在备案申请时一并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单独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二)审核。
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10%比例以电话抽查等方式核查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单位。
(三)公示。
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审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审核决定。
(四)发放。
公示通过,吸纳就业补贴根据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社保缴纳记录发放。已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企业在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第三节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招用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四、补贴标准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五、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六、申请程序
(一)注册与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账号(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再登录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搜索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申请办理的区及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新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可补充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等材料并提出新增商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二)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单位。
(三)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发放。
公示通过,商业保险补贴根据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发票凭据发放。
附件: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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